出品 |社工客(ID:shegongke)
作者 |黄润林
(资料图片)
单位|广州市心康社会服务中心
污名是一种社会化现象,核心概念是“受损的身份”,并定义为由于个体具有某种社会不期望或不名誉的特征,因而降低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
而精神疾病公众污名则指人们对待精神疾病患者消极的态度及行为,它已经成为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的一大障碍,对患者回归社会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增城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在日常的服务中发现,精神障碍康复者被污名化是普遍存在的,实施污名者不仅是社会公众,甚至包括家庭成员,精神障碍康复面临着“全包围式”标签氛围中,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去标签、去污名,重中之重。
污名的两种形式
公众污名和自我污名
公众污名是指社会主流群体认知上对某类群体产生负性刻板的认知,如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危险、凶残、能力不足的,因而对其会产生恐慌、厌恶等消极情感,进而对其表现出忽视、回避、歧视甚至敌对的行为反应。
自我污名则是公众污名的延续,是指被污群体将污名化态度转向自我,进而产生的一系列消极反应的叠加现象,如低自尊、低价值、低自我效能感等。
往往自我污名会极大地受公众污名的影响,公众污名让精神疾病患者产生错误的自我认知,认为自己是异于常人的,自己的行为和想法都受到极大的约束,渐渐地失去行动的信心,从而趋同于社会大众对自己的看法,由被动转为主动,将自己纳入弱势人群范围。
污名的过程:刻板印象-偏见-歧视
精神障碍患者往往被贴上缺乏自我认知,具有不可预测和潜在暴力危险性的标签,社会大众不愿接受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能动性的特质以及潜力,而更倾向于认为他们是幼稚和无知的,没有能力做任何事情,没有准确且稳定的主观判断,存在着性格甚至人格上的缺陷。
该标签让社会大众普遍把精神障碍患者定义为存在危险性的低能人群,导致对精神障碍康复者产生同情、害怕、抵触等消极情绪反应,进而导致一些对精神障碍患者避而远之、剥夺就业机会、削弱社会支持以及不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一系列现象。
在服务开展的过程当中,精神障碍康复者经常性地向社工吐露心声,因为家人的离世以及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导致自己被看不起被人欺负,甚至有不少的女性精神疾病患者家里都安装有摄像头,尽最大的能力去规避被动弱势所带来的危害。
同时,在入户探访时,工作人员在尽力去鼓励服务对象家属要相信服务对象拥有改变的能力,尝试让服务对象发挥能动性时,家属直接回复一句“他是个傻子,他就只能要人照顾,没办法改变”,当照顾者都给精神疾病患者贴标签时,想要激发精神疾病患者的潜能,难上加难,这也印证了公众污名的影响力之大,即便是亲情同样无法让其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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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精神疾病患者污名形成的原因及发生过程,以及考虑到污名化对其产生的综合影响,以促进污名影响力降低和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社会融入,可采取以下几个策略:
(一)强化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新媒体途径、社会舆论等大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让社会大众、精神疾病患者系统地了解精神疾病、发病的原因以及对异常行为的正确认识,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从而提升认知水平,改变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与歧视,缓解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压力,建设患者和社会大众两者间良性的关系,促进两者良性互动,给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参与提供一个开放、友好的环境。
(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政策。重新审视对于精神疾病的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全过程防护。精神疾病工作人员需要提升工作素质,不断地提升工作能力,服务谨遵保密原则,确保患者信隐私息不被泄露。
同时,国家应利用政策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更多权益,致力于打造安全、和谐的舆论环境,便于精神疾病患者更积极投入治疗和进行社会融入。
企业同样应积极响应国家以及政府的号召,为精神疾病康复者社会参与提供助力,开辟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渠道,让其有更多的机会和机遇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优势。
(三)增强权利意识,开拓援助途径。“污名”实质上是实施污名者和被污名者的一种较量,要想这场较量达到平衡,需要提高弱势一方的能力。
提升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意识,其同样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主动求助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同时,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属应关注由政府、社区、家庭、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团体所组成的多元干预体系,学会资源利用和整合,为消除污名化和降低自身污名感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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