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资料图】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茂华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哲盛 联系电话:0512-6293850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6 号)核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证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686.2576 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担任
中泰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东吴证券已与中泰证券签订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东吴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经核查,中泰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经核查,中泰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东吴证券督导中泰证券严格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现涉及专项现场检查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
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本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使用完
毕并全部销户。2022年持续督导
期不涉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
用情形。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中泰证券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
及其他临时报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泰证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茂华 潘哲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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