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上海欧力菲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力菲”)与上海珂兰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刚泰控股”)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54.8012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
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欧力菲
被告方:上海珂兰、刚泰控股(上海珂兰系刚泰控股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上海欧力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人民币540,970元;(2)
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利息7042元;(3)刚泰控股对上海珂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4)上海珂兰与刚泰控股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及(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准许上海欧力菲撤回对被告刚泰控股的起诉;
(二)被告上海珂兰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上海欧力菲价款526,892元;
(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
讼费7,820元由被告负责(被告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支付给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诉讼二: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融资”)与甘肃大
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
飞君女士委托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5,132.6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融资
被告方: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日,甘肃融资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冶矿业向甘肃融资偿还本金5,000万元;(2)大冶
矿业向甘肃融资支付自(欠息之日)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
共计67天,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32.60万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
5132.60万元,以及自2019年3月30日起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及
罚息(按年利率14.25%计算)。(3)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大冶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甘肃融资借款本金5,000万元,
截止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857,621.03元,并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付自2019
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清偿的利息40,030
元);
(二)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冶矿业追偿;
(三)驳回甘肃融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与刚
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甘肃大
冶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鼎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16,676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初7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商银行天水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大冶矿业、国鼎黄金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3日,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偿还拖欠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金
150,000,000元,利息16,155,833.33元,复利611,709.71元,本息合计
16,767,543.0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2)刚泰控股偿还2019年9月22日起
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为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3)刚泰集团、徐建刚、徐
飞君、大冶矿业、国鼎黄金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所有被告承担
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的各项费用。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初7号《民
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如下:
(一)由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
金15,000万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借款利息16,155,833.33元、复利611,709.71
元,本息合计166,767,543.04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
利息(以本金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及复利;
(二)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浙商银行天水分行财产保全
费5,000元;
(三)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大冶矿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国鼎黄金对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
日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复利及保全费
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四:上海唯爱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爱”)与上海珂兰买卖合同纠
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26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
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唯爱
被告方:上海珂兰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3日,上海唯爱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支付钻石购销货款2,643,07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本金2,643,077.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珂兰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
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
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珂兰支付货款共计2,643,077.8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
40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每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21年7月10
日之前全部清偿;若被告上海珂兰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上海唯爱
有权就余款申请一并执行;
(二)原告上海唯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4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973元,原告上海唯爱
承担6,987元,被告上海珂兰承担6,987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7元;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
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
(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2020)甘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关键词: 刚泰控股